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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光遊樂業遊樂服務契約
遊客與劍湖山世界(以下簡稱業者)雙方同意遵守以下約定:
一、 業者應依其性質同時分別於售票處、進口處、其他適當明顯處所及設 有網站者之網頁,公告營業時間、費用、服務項目、遊園與觀光遊樂 設施使用須知及娛樂稅額。
二、 遊客須憑票券入園並妥慎保管;其票券遺失,則業者不予補發。
三、 遊客使用觀光遊樂設施,因違反使用須知、禁制標誌或管理人員之指 示,致生損害時,業者除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規定情形,或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,不負賠償責任。
四、 本契約所定觀光遊樂業服務項目之觀光遊樂設施全部不能提供者,遊 客得解除契約,請求返還所有費用;其可歸責於業者所致者,並得請 求賠償。 業者應以現金為前項費用之返還及賠償。但經遊客同意者,得以等值 商品、禮券或服務代之。
五、 本契約所定觀光遊樂業服務項目之觀光遊樂設施一部分不能提供者, 業者應參酌其不能提供服務之比例或入園時間計算,返還部分費用; 其可歸責於業者所致者,遊客並得請求賠償。 業者應以現金為前項費用之返還及賠償。但經遊客同意者,得以等值 商品、禮券或服務代之。
六、 遊客因自己之事由離園或不能接受本契約所定之遊樂服務者,不得請 求退費。
七、 遊客於園區範圍內,如意外發病或發生事故,業者應協助救護或送醫 。 業者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於遊客者,應負賠償責任。
八、 本契約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。